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
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
發(fā)布日期:1995-05-10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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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《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〉的決定》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)

第一章總則

第一條為了規(guī)范票據行為,保障票據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維護社會經濟秩序,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(fā)展,制定本法。

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,適用本法。

本法所稱票據,是指匯票、本票和支票。

第三條票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,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。

第四條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,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,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。

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,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,并出示票據。

其 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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